16歲少女“自愿”文身,店家是否擔責

16歲少女瞞著家長,到文身店做文身,家長發(fā)現后要求店家退還費用,并承擔去除文身的醫(yī)療費用。近日,寧波海曙區(qū)江廈街道調解了這樣一起糾紛。

基本案情:

2024年暑假,16歲的高中生小婷(化名)經朋友介紹,至小明(化名)經營的文身店,請小明為自己的胸口和腿部文上蝴蝶及花形圖案。

小婷朋友曾是小明文身店的老客戶,于是,在未確認身份信息的情況下,小明為小婷進行了文身。結束后,小婷共支付費用318元,并滿意離開。

回家后,小婷母親發(fā)現女兒身上文身,十分憤怒。因擔心影響女兒未來入學及工作,帶著女兒趕到文身店要求退還費用,并承擔小婷去除文身的醫(yī)療費用。

雙方因責任承擔無法明確,遂至江廈街道調解委員會尋求幫助。

因該案涉及未成年人,調解員鐘建紅第一時間就案件詳情對雙方當事人展開詢問。

小婷文身時僅16周歲,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。小明作為從事文身行業(yè)人員,并沒有確認小婷的身份信息,且文身店未張貼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文身標識,存在明顯過錯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調解過程中,小明意識到自己的錯誤,表示愿意改正,并提出賠償小婷所有損失。

此外,鐘建紅還對小婷母親進行以案釋法,告知其關注孩子產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原因,護航未成年人健康茁壯成長。

經調解,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(xié)議:小明自愿退還文身費用318元,并承擔小婷赴整形醫(yī)院去除文身費用約10000元整,最終支付金額按整形醫(yī)院實際支付金額為準。

調解員提醒:

2022年6月,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(fā)《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》。辦法明確,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(jiān)護職責,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,對未成年人產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,應當及時勸阻,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。任何企業(yè)、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,不得脅迫、引誘、教唆未成年人文身。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。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,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。

未成年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對文身行為給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尚不能判斷。文身店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,應做到審慎注意義務,避免給未成年人文身,造成身心健康及入學、參軍、就業(yè)等影響。